汕头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
法律首页 | 在线咨询 | 律师库 | 政策法规 | 案例点评 | 法律专题 | 常用问题 | 担保抵押潮汕人才网
  律师帐号 密码   律师加盟电话:0754-8996172  我要咨询
  [汕头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
   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广东为正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怎样聘请律师]
    如何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

    选律师注意事项

    委托人投诉律师程序

    什么时间请律师?

    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怎么付

    打官司怎样请律师?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有哪

    通常请律师需办的手续

>>更多  
   潮汕人才网
   淘才网
[合作加盟]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分析 >> 其它案例

无事实依据办过户 当事人告房产局恢复产权胜诉
[字体:  ]
 浏览次数:469 时间:2007-10-29 15:06:41

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产权而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案,经过审理,法院责令卫辉市房产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产权人为段泮英的第06308471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产权人为王玉梅的第01303047号《房屋所有权证》。
    卫辉市水利局职工王某某在该市水利局家属院有楼房一套,2001年9月,王某某将该房产过户到了已结婚的女儿王玉梅名下,2006年1月,王玉梅因病去逝,其夫孙金广在办完丧事后不见了《房屋所有权证》,待其到卫辉市房产局申请补办时得知:房产局已将该房过户到王玉梅的母亲段泮英名下,王玉梅的丈夫孙金广认为卫辉市房产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王玉梅名下,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07年3月10日,卫辉法院以房产局为段泮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行为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对(2007)卫行初字第4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了房产局为段泮英颁发的房权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因被告卫辉市房产局为段泮英办理的房产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卫辉法院(2007)卫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将卫辉市房产局为段泮英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且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吉伟立 周东成


(编辑:嘉铠律师)
转自:佚名 (编辑:汕头中小在线)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汕头中小在线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更多

郑豪律师

姚耿松律师

洪志海律师

陈永深律师

徐兆深律师

方吉鑫律师

肖鹏文律师

林逵律师

林斯丹律师
   
·过分侵权,急[2007-10-15]
·医疗事故[2007-9-25]
·婚姻[2007-9-25]
·销脏如何量刑?[2007-9-25]
·商品质量投诉[2007-9-25]
·关于邻居纠纷的问题请求帮助![2007-9-2]
·工资[2007-9-2]
·房产买卖的问题[2007-9-2]
·离婚[2007-9-2]
·婚姻咨询[2007-9-2]
·社保[2007-9-2]
[ 关于我们 || 意见及建议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合作加盟 ]
指导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主办单位: 汕头市经贸局 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 汕头市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 0754-8996171 地址:汕头市衡山路锦龙商业大厦22楼2203室 粤ICP备05130764号